第十三条

已修改

风景区游览门票、车票、船票的价格,应经自治县风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县物价部门定价,使用统一制定的票证。

风景区门票经营权属于风景区管理机构,不得对外出让或变相转让。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