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风景区内按规划进行的建设项目,其布局、体量、造型、色彩、功能、装饰等,都应和周围景观与环境相协调;在接待服务区内建设宾馆、饭店,应达到规定标准,禁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在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同风景和游览无关以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

风景区内的游览区和自然环境保留区,不得建设宾馆、饭店、疗养院(所)、管理机构、生活区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已建成的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出。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