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政府鼓励发展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技术,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