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