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生产或者引进工业新化学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企业处以一万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