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企业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