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职业性健康监护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将上年职工患职业病的新病例数、累计发病例数、死亡例数和体检人数报当地卫生、劳动行政部门,行业管理或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组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