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职业性健康监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发生一般的急性职业病事故,由企业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重大急性职业病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