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职业性健康监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