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职业性健康监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职业病诊断组,负责职业病诊断。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的技术指导和技术鉴定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