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职业病诊断组,负责职业病诊断。

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的技术指导和技术鉴定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