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职业性健康监护第二十条已废止企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就业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就业后,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职工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处理。职业性健康检查由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