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生产或者引进工业新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毒性登记,并同时提交《工业新化学品毒性鉴定书》和医疗急救技术资料,经核准登记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业新化学品毒性鉴定书》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证的单位出具。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