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六条已废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将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有效卫生防护措施的企业和个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