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八条已废止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自测,没有自测能力的应委托专业机构监测。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自测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视为无监测能力的企业。企业必须建立监测档案,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受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定期监测。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