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