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四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由职业病防治机构出具的《职业危害卫生学评价报告书》。未经卫生、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投产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