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由职业病防治机构出具的《职业危害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未经卫生、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投产使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