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职业病防治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职业病防治监督员由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任命并发给证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