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第三十七条有效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向区域、行业内职工公示,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区域、行业内三分之二以上的用人单位认可。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一方通过和用人单位认可后,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