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第三十五条有效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或者行业工会组织选派。没有工会组织的,由上级工会选派或者组织区域、行业内职工民主推选产生。用人单位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或者行业的企业组织选派。没有上述企业组织的,由上级相关企业组织选派或者协调区域、行业内的用人单位民主推选。首席协商代表由协商代表推举产生。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