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第三十四条有效乡镇、街道、社区、工业园区的总工会、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代表职工与同级的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企业组织,就本区域、本行业应当共同执行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