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条有效集体合同在有效期限内,不因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等的变更而变更、解除。用人单位改制、兼并、重组、分立后,原集体合同继续有效,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