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四条有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自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后十日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应到会议代表或者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双方应当提出修改方案重新协商。重新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在十日内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