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订立后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报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办理登记手续并予以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