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协商会议前双方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商定协商的议题、时间、地点等;

(二)收集与协商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了解与协商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四)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

(五)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