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担任。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