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第二十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拒绝或者拖延协商:(一)对对方提出的协商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不予及时回应的;(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协商所需资料的;(三)一方协商代表拒不履行职责使协商无法进行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