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进市场、进旅游区、进宗教活动场所,增强各民族公民的民族团结意识。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