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倡和鼓励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和鼓励各民族公民相互学习语言文字,促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增进团结。各民族相互尊重语言文字、传统节日、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