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州、县(市)、行委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适度普惠型民政建设,落实社会福利政策,保障各民族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