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州、县(市)、行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民族干部。
各级行政、司法、事业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针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的照顾性措施。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招录、配备一定比例的双语公职人员,在服务性窗口单位配备双语工作人员。
加强各类人才培训工作,应当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