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州、县(市)、行委财政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顺利推进。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