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区(县)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农村集体“三资”计算机网络管理服务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时查询和动态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