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清查核实农村集体“三资”情况,理顺产权关系,制定并执行农村集体“三资”运行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自觉接受上级的审核、审计和监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