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印章、文件、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印章,应当在用印登记册上登记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审批人、经办人等内容,用印登记册年终归档备查。

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印章保管人、财务人员离任,应当在十日内办理印章、文件、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移交手续。因有关责任人私存、藏匿且拒不移交等情形而无法使用印章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告声明原有印章作废,申请重新刻制和启用新印章。

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