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民主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活动进行询问的,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和处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