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下列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决策事项,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一)数额巨大的资金使用或者资产、资源产权变更;

(二)资产资源产权量化折股以及股权配置方案;

(三)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五)宅基地的分配;

(六)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应当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可以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具体由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