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民主管理第四十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