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农村集体“三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经济活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