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

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应当执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用途管理,控制非生产性支出。日常开支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或者填制支出原始凭证。支出凭证应当有合理事由,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民主理财监督成员签章,大额支出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涉农补贴、民政优抚、征地补偿等相关费用中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部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给成员个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