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

(一)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

(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

(五)集体建设用地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应收尽收;禁止无据收款、“白条”入账。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