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金管理第十六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一)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三)社会捐赠资金;(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五)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六)其他合法收入。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应收尽收;禁止无据收款、“白条”入账。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