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或者其他会计中介机构代理记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报账员和出纳员,报账员应当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