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金管理第十五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公开制度,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向全体成员公开财务明细账目;年终公布财务管理、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情况。发生重大财务事项的,应当自重大财务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重大财务事项的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