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集中供养对象拒不遵守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扰乱正常生活秩序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