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六章 社会参与第四十条已修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建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对象个人住房和其他相关设施。捐建建筑可以用捐赠单位名称、捐赠者姓名命名。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对象捐赠款物。捐赠的款物,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