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六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机制和渠道,发布供养对象帮扶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