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五章 供养保障和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或者举报的问题,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