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或者举报的问题,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