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供养对象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