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五章 供养保障和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供养对象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