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保障供养对象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待遇。

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供养对象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由医疗救助资金及其他方式全额补助。

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应当免收供养对象门诊挂号费、床位费,为供养对象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