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五章 供养保障和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供养资金应当全部用于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