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并不得低于80%。

市州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